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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施工方承接的厂房给排水工程,投入使用不到一年,就发生了多处管道漏水问题,施工方声称合同中并未约定后续保修及维修事宜,拒绝维修,因此只能找第三方来进行维修,这种第三方产生的维修费用是否可以出具造价鉴定报告,并起诉对方呢?
首先,合同没有约定保修并不是说干完工程就不用管了,关于保修这块可以参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六十二条规定,施工方是有义务对施工工程进行保修的。
第六十二条: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。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、主体结构工程、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,以及电气管线、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,供热、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;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,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。
关于修复费用的造价鉴定。当正式告知施工方后,施工方依旧未进行维修的情况,是可以自行维修或者找第三方维修的,当然费用应由施工方来出。但是要注意几点:需要确定漏水原因是因为施工方施工不当或是质量问题造成,并且明确修复范围,超出修复范围的部分是没办法要求施工方来承担的。一般需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后,造价鉴定机构再依据维修方案出具相应的造价鉴定报告。